(2017)川34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光惠与凉山州鼎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惠,凉山州鼎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430号原告:张光惠,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凉山州鼎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德昌县西环路凤栖苑91号。法定代表人:骆强。原告张光惠与被告凉山州鼎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光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张光惠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珈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