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玉清与潘义双、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清,潘义双,鲁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766号原告邓玉清,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乡。被告潘义双,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乡。被告鲁艳玲,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乡。原告邓玉清与被告潘义双、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邓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5750元,本息合计45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7日,被告潘义双、鲁艳玲共同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给付利息45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玉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春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梁国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雪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