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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素英、王权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英,王权威,王珍,王希同,张广荣,陈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王权威,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珍,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希同,男,192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张广荣,女,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贵元,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素英、王权威、王珍、王希同、张广荣与被执行人陈贵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