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赵小义、李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赵小义,李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69号原告李桂芬,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小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寿芳,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小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芬与被告赵小义、李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小义、李寿芳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李宁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XX区房屋一套(证号为驻集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