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583号原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王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