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4人,汉族,住城固县中山街。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汉族,住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被执行人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2797921877M。法人代表李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的周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垫支受理费84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周某某与许某某二人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在2017年2月28日前由许某某一次性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50万元,由被执行人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为李某某进行了担保,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2017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与2017年3月16日向城固县房产管理局送达了扣留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在城固县房产管理局收入155万元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12日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将1520840元转入城固县人民法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已领取执行款150万元及垫支受理费8440元,合计1508440元。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由许某某、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公司承担。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