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兴安盟就业局与乌兰浩特市迪宁汤姆大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白如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盟就业局,乌兰浩特市迪宁汤姆大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白如月,暴金霞,李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兴安盟就业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西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军,局长。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迪宁汤姆大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西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白如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白如月,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暴金霞,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俭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兴安盟就业局与乌兰浩特市迪宁汤姆大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白如月、暴金霞、李俭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盟就业局���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