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何国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何国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32民督9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刘名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士文,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国青,女,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称,被申请人何国青的电话(号码为××××),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拖欠话费835.77元,同时提供申请人的业务登记单复印件、机打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现要求被申请人何国青立即支付话费835.77元及滞纳金1573.56元(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至话费缴清之日的滞纳金,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国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话费人民币835.77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国家电信有关规定,计算到付清之日止)。本案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何国青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羚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