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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52号案外人:刘国萍,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案外人:郭鸿儒,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赵文,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故事青羊区通惠门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巍,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黔龙,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文申请执行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国萍、郭鸿儒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刘国萍、郭鸿儒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刘国萍、郭鸿儒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萍、郭鸿儒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