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薛全发诉薛孟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全发,薛孟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75号原告:薛全发,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薛孟发,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全发与被告薛孟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全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孟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