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韦贵与农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贵,农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468号原告韦贵,男,1989年7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农广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贵与被告农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广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贵撤回对被告农广发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韦贵承担。审判员 邓峰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