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与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宇陶瓷城。经营者徐玉仁。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国茗陶瓷建材销售部与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