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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淑玲与王传健、张绍基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玲,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505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玲,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被执行人:王传健,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绍基,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何丽华,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杨淑玲诉被执行人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应给付杨淑玲人民币730058.55元,但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淑玲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绍基、何丽华自觉履行人民币583000元,尚余人民币147058.55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王传健的房产已被拍卖,现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查得被执行人张绍基、何丽华有退休工资,现已依法冻结。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传健、张绍基、何丽华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绍基、何丽华的退休工资不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王传健被拍卖的房产需要较长时间制作分配方案。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杨淑玲,申请人杨淑玲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亦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50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