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邹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