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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应凤英与陈海强、彭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凤英,陈海强,彭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546号原告:应凤英,女,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陈海强,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彭晶,女,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应凤英与被告陈海强、彭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应凤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