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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801丁荣明与李秋生、李可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荣明,李秋生,李可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801号原告:丁荣明,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智华,系原告之子。被告:李秋生,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被告:李可染,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现地址:苏州市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荣明与被告李秋生、李可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郁 峰人民陪审员  唐生桂人民陪审员  窦志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陶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