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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育英与被执行人周小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英,周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育英,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被执行人:周小姣,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潭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育英与被执行人周小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2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小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小姣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19日面见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姣位于新邵县潭溪镇的房产。201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周小姣主动履行了50000元并承诺2017年年底全部履行完毕。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