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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民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梅平、马琴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平,马琴仙,卢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民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平。被执行人马琴仙。被执行人卢纯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纯富在银行中的存款21214.6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