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执民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梅平、马琴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平,马琴仙,卢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民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平。被执行人马琴仙。被执行人卢纯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纯富在银行中的存款21214.6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