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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生与被告徐士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生,徐士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66号原告:李海生,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慧,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李海生与被告徐士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士慧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徐士慧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徐士慧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自立人民陪审员  高 珍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