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振寰与戚伟祥、徐洁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寰,戚伟祥,徐洁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寰,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戚伟祥,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徐洁怡,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朱振寰与戚伟祥、徐洁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223号6幢503房的房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8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223号6幢503号房产的拍卖,并解除查封,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乾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