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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汉红、王芝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红,王芝芸,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汉红,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芸,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群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旺,区长。委托代理人石伟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晓芸,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汉红、王芝芸因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初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汉红、王芝芸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汉红、王芝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汉红、王芝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汉红、王芝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