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马家村。被执行人:孙建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孙���娥,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潘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沈克贤,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祁圣华,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的银行存款24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资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澧县永盛棉业有限公司、孙建平、孙金娥、潘建、沈克贤、祁圣华的银行存款242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