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马三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马三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再1号原审原告: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钱行,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马三盛(曾用名马三水),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原告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马三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1602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原审错误、法律关系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8139元,由原审原告亳州市国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王佳意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丁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