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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海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39号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欧军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海萍,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月塘派出所水竹社区居委会红旗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海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