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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4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松,毛敏丹,陈福林,陈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黄阳波。被执行人陈松,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敏丹,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福林,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冬云,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2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6137号执行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松、毛敏丹、陈福林、陈冬云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丁岙村商海南街21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9)第0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执45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10时至2017年6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谢桂萍(身份证号码)以14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松、毛敏丹、陈福林、陈冬云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丁岙村商海南街21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9)第007**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陈松、毛敏丹、陈福林、陈冬云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丁岙村商海南街21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9)第007**号]归买受人谢桂萍(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谢桂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一七年六月?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