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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闫中荣与鞠建萍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中荣,鞠建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29号申请人:闫中荣,被申请人:鞠建萍,原告闫中荣诉被告鞠建萍、单既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鞠建萍名下的鲁G1N6**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鞠建萍名下的鲁G1N6**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