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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福启与被申请人熊新、邓福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福启,熊新,邓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4财保18号 申请人:吴福启,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熊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邓福生,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吴福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新、邓福生分别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的股权及投资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安福镇护城村的一栋三层房屋(产权证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福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熊新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及投资。 二、冻结被申请人邓福生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及投资。 三、查封申请人吴福启所有的坐落在临澧县安福镇护城村的一栋三层房屋(产权证为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吴福启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卞林枝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