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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新民与何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民,何世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024号原告:韩新民,男,195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被告:何世芳,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韩新民与被告何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新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商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