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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坤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1095号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师苑生活区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士儒,经理。被告:朱坤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士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6年物业费359.2元、水费96.6元,垃圾处理费48元,违约金107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日,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淄区师苑生活区业主委员会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朱坤明未缴纳2016年物业费359.2元、水费96.6元。依据临淄区环卫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被告小区住户每月4元,被告拖欠2016年的垃圾处理费48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要相关费用,被告均拒绝缴纳。被告朱坤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日,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淄区师苑生活区业主委员会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朱坤明未缴纳2016年物业费359.2元、水费96.6元。依据临淄区环卫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被告小区住户每月4元,被告拖欠2016年的垃圾处理费4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临淄区师苑生活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系临淄区师苑生活区的业主,应当履行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物业费359.2元、水费96.6元、垃圾处理费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坤明支付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59.2元、水费96.6元、垃圾处理费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朱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