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金双与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双,尹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399号原告:孙金双,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安徽省马鞍山市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宏,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孙金双与被告尹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