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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0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啟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邱伟龙,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大道53号。负责人左新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顺建(龙)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大洲基耕路西南段(宗地号:129008-W001)面积为80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大洲基耕路西南段(宗地号:129008-W001)面积为80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因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宗地图》、现场照片、《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10-2020)》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建筑面积是多少。综上,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证据作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顺建(龙)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委会大洲基耕路西南段(宗地号:129008-W001)面积为80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梁嘉莹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令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