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54号原告: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亮,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长 王期枫审判员 董国飞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