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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334号原告:陈超,男,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752950906K。法定代表人:陶广宏,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帅,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迎迎,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14号新港商务宾馆后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7547-4。法定代表人:李成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超与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泓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帅、苏迎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泓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立即交付时代广场6幢一层A23拆迁安置房37.8平方米;2、责令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给陈超造成的租金损失至实际交房;3、判令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支付拆迁补偿金44650元及逾期付款罚息至实际支付补偿金日止(至2017年3月23日为21155.7元);4、由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3日,陈超与砀山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砀山县陈庄沟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并附有安徽泓泰公司公章的规划图。双方约定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砀山县人民政府安置陈超商业门面总面积112.647平方米,其中6幢一层A4号房74.847平方米,6幢一层A23号房37.8平方米,陈超补差价280164元,交房时间十八个月另拆房合计补偿金44650元。陈超随后将被拆迁房移交拆除。根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十八个月,但到期后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并未交房。2015年10月陈超发现A4号安置房有人在装修,经了解砀山县人民政府将属于陈超的A4安置给他人,A23安置房也被安徽泓泰公司卖给他人。后,经过多次协商,2016年5月陈超同意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以A3号房替代A4号安置房交付,但对A23号安置房,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至今不愿交付,拆迁补偿金砀山县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付。砀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协议中的6幢一层A23号房37.8平方米的门面房确实没有交付,但是没有交付的原因是由于安徽泓泰公司的行为造成的,砀山县人民政府也在积极督促安徽泓泰公司配合履行协议;陈超第二项诉求不明确且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陈超的第三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补偿金已经从总的差价款中扣除,不存在逾期支付问题。安徽泓泰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砀城大建设指挥部成立砀山县陈庄沟建设指挥办公室,进行陈庄的建设改造。2012年6月23日,陈超(乙方)与砀山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砀山县陈庄沟建设指挥部(甲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协议约定:“三、甲方拆除乙方房屋及附属物基本情况:(二)、产权调换,房屋总面积89.30平方米;(三)、搬家费535.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2148元,其他附属物补偿金8218.6元,被拆房合计补偿金44650元;四、甲方安置乙方商业门面总面积112.647平方米,其中6幢一层A4号房74.847平方米,6幢一层A23号房37.8平方米,乙方应找补甲方差价280164元;五、交房时间十八月”。陈超随后将被拆迁房移交拆除。后,砀山县人民政府将A4号房安置给他人,经协商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将A3号房置房换给陈超。另,经查实A23号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属安徽泓泰公司所有。以上事实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计算清单、交房通知单、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与被拆迁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拆迁安置问题达成的协议。陈超与砀山县陈庄沟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因砀山县陈庄沟建设指挥部系砀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内设机构,故其权利、义务应由砀山县人民政府享有和承担。依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房屋时代广场6幢一层A23拆迁安置房交付给陈超,故本院对陈超请求交付A23拆迁安置房的诉求予以支持;陈超要求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承担逾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损失的诉求,由于陈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租金损失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同时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相关的约定,而且陈超已经领取了相应的超期过渡费,所以对于陈超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陈超请求砀山县人民政府、安徽泓泰公司支付拆迁补偿金44650元及逾期罚息的诉求,计算清单和拆迁安置协议相对应,拆迁安置补偿金已经折抵了安置房屋的差价,实际已经不需要再另行支付,所以对于陈超的该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陈超要求安徽泓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砀山县人民政府的部分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砀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时代广场6幢一层A23房交付于陈超;二、驳回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46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23元,由砀山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晴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