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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罗生、李云、官贱方与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生,李云,官贱方,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628号原告:李罗生,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原告:李云,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原告:官贱方,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斐,局长。原告李罗生、李云、官贱方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雨湖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罗生、李云、官贱方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11时许,原告官贱方在大洋百货停车场角落卖烤红薯时,被告城管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将原告东西抢走,当原告官贱方与其理论时,二个城管人员将其按倒在地,并动手打了一巴掌。随后官贱方拨打110报警,并打电话告知其丈夫李罗生、儿子李云。原告李罗生赶至雨湖行政执法局,上前观看抢夺过程视频时,郑志坚等五人将其围住,并一掌将李罗生打倒在办公室的长木凳上。李云见此情景,拿出手机时,手机被城管人员抢走并砸在地上,城管人员将李云往办公室拖,并对其一顿暴打,造成原告放在炉具下面的现金8500元、银元4块被丢失,人员受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而本案纠纷系被告雨湖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三原告认为被告雨湖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所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应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罗生、李云、官贱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