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慧与常亮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慧,常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34号申请人:徐慧,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常亮,现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慧与申请人常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慧与常亮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婚生子常展华由申请人徐慧抚养变更为由申请人常亮抚养。二、申请人徐慧每月支付常展华抚养费800元,自2017年6月起至常展华大学毕业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慧、常亮关于2017年5月31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