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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容,黄中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5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住所地: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刘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勤,女,生于1968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容,女,生于1977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黄中六,女,生于1952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容、黄中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七天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收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