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继丽、焦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继丽,焦胜超,焦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02号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7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743357764T。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继丽,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焦胜超,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焦传东,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胜超、李继丽、焦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菏泽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