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对面)红河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好友。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城新昌路与恒安街交叉口的世纪美联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