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温文强、严文祥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文强,严文祥,甘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17号申请人温文强,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严文祥,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甘炜,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严文祥妻子,申请人温文强因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文祥、甘炜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温文强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赣B×××××号小型越野客车壹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甘炜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广场X栋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温文强提供担保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赣B×××××号小型越野客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