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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敖汉旗东大沟砖厂、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敖汉旗东大沟砖厂,曲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07号原告:田某,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厂,住所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木头营子村东大沟组。法定代表人曲某,厂长。被告:曲某,男,66岁,汉族,退休职工。原告田某与被告敖汉旗东大沟砖厂、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鑫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