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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423K。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杨超,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超的银行存款4150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吕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