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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抗美、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抗美,何国平,何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抗美,女,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国平,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雄峰,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蒋抗美与被告何国平、何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告何国平归还原告蒋抗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分十期归还,每期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第一期于2016年11月28日前归还,其后于每月的28日前归还当期借款本金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利息12万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与第十期借款本金5万元一并支付;被告何国平于2017年4月28日前支付原告蒋抗美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被告何国平未按期归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该被告未归还的款项一并全部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何雄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施拘留。经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车辆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登记;已查封被执行人何雄峰名下个人独资企业诸暨赵家樱花山庄股权,根据实际情况且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暂不处置。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合本案实际,申请执行人认为可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被执行人已支付款项9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