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朝村、韦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朝村,韦其芬,雷顺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998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汪成林,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夏立东,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泰顺县。被告:雷朝村,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韦其芬,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雷顺快,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朝村、韦其芬、雷顺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雷朝村、韦其芬、雷顺快的起诉。本院认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雷朝村、韦其芬、雷顺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翁桂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琪琪·?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