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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江玲与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李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玲,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李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玲。被执行人周德群。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建初。被执行人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罗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江玲与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李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李罗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03执恢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辉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