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玉香、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香,李荣,彭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香,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李荣,男,1984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艳丽,女,1987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玉香与李荣、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1157民事判决书号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荣、彭艳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