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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健,廖永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族,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健,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廖永南,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803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永南名下位于贵港市××南区南江木松岭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xxxx)字第xxxx号】,现因被执行人廖永南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永南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木松岭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xxxx)字第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菲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晓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