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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进伟与王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伟,王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265号原告:郭进伟,男,汉族。被告:王俊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进伟诉被告王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进伟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郭进伟。审判员  窦献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