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进伟与王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伟,王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265号原告:郭进伟,男,汉族。被告:王俊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进伟诉被告王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进伟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郭进伟。审判员 窦献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