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710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海东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东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24号原告海东洋,男,无职业,满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松,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对原告损失进行理赔,原告海东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东洋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海东洋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