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戈遗全与聂凯波、卢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遗全,聂凯波,卢俊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869号原告:戈遗全,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凯波,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戈遗全诉被告聂凯波、卢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戈遗全于2017年5月26日以自愿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遗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戈遗全负担。审判员 段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