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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长电启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伟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伟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洪伟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百度搜索“”